一般情況下,固體二氧化碳是以質量為22.7~27.2kg(50~60lb)的固體塊的形式包裝在重牛皮紙袋中的。它們是在絕熱容器和貯存箱中存放與運輸的。固體二氧化碳的壓制品通常是散裝或成袋地放在絕熱容器中貯存與運輸的。
二氧化碳的最大允許充裝極限為:
在氣瓶中——氣瓶中二氧化碳氣體的質量絕對不要超過氣瓶在15.6℃(60℉)時所能充裝的水重的68%。
在罐車中——氣體的液體部分,在-17.8C(0℉)時不能完全充滿罐。
在載運罐或在載重車上的移動式罐中——充填極限為體積的95%。
1、氣瓶
商業上使用液體二氧化碳氣體氣瓶有兩種,即標準型和虹吸型。標準型氣瓶,立放時排出的是氣體;倒轉過來,即排出液體。虹吸型氣瓶上的閥門裝有一根汲入管,這根管-一直伸到瓶底,這樣氣瓶立著放時也能排出液體。除了滅火劑氣瓶之外,所有的虹吸型氣瓶都應清楚地標明“虹吸”、“汲取管”或其他說明文字。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在虹吸型氣瓶上裝設壓力調節器。
盛有液體二氧化碳的氣瓶,在熱平衡條件下,當平均室溫為15.6℃(60℉)時,壓力將為5054kPa(表壓)(733lbf/ in2 )。
符合下列DOT規格的氣瓶,準許用于液體二氧化碳的有3A1800,3HT2000,3AA1800,3E1800,3T1800,3A× 1800,3AA×1800及39;其他經特殊批準的氣瓶也可以采用;原有的DOT-3型氣瓶也可繼續用于二氧化碳氣體,但新制造的不能使用。
現行法規規定,用液體二氧化碳氣瓶,必須每隔5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以重新驗證合格,但有三種氣瓶例外:3HT氣瓶必須每隔3年進行一次試驗以認證合格,而3E氣瓶則不要求進行定期試驗,39氣瓶屬不能重新使用和不能重新充填氣瓶。
對于閥門出口和進口連接頭,標誰連接頭為美國及加拿大的No.320,標準輒接連接頭為美國及加拿大(用于醫療氣體)的No.940。
2、載運罐
液體二氧化碳準予在載重汽車上的、符合DOT規格MC-330及MC-331的載運罐中裝運。這種罐的最低設計壓力必須為1379kPa(200ibf /in3)(表壓),如果是按ASME《鍋爐及壓力容器規范》的低溫操作部分,第7節,“不用火加熱的壓力容器”中的要求制造的,設計壓力可降低到689kPa (100lbf/in2)(表壓)或降低到控制壓力(取其中較大的一個)。
3、移動式罐
液體二氧化碳也準許在符合規格DOT-51的移動式罐中裝運。其最低設計壓力與載運罐的相同。
4、罐車
可以使用符合DOT規格105A500或105A500-W,且按照要求配備絕熱層和壓力調節閥的罐車。